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其提供人事工作方面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广泛开展各项人事代理业务。现就本中心人事代理业务范围、内容及办事程序作简要介绍:
一、人事代理范围
(一)单位代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无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各类自愿委托代理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代理:各类用人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他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
二、人事代理内容
(一)提供人才、人事法规政策咨询
(二)协助委托单位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外地人才引进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等。
(三)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委托人员的身份确认、转正定级、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初级职称确认及其他职称的申报与考评事宜。
(四)管理流动人员党组织关系。
(五)代办户籍关系。为无集体户口的委托单位接收的应届本科(含本科)以上有学位的毕业生和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办理户籍挂靠。
(六)代办社会保险。为有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代理人员代办养老及医疗保险。
三、人事代理业务办理程序
(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一、单位委托
1、单位开户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其他协会、社团等单位提交批准成立文件;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上述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省人才服务中心留存。
2、上述材料审验后,代理单位按要求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一式两份。委托代理单位和省人才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3、缴纳开户费100元。
4、档案已在省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提供聘用人员离开原单位的材料和现单位聘用材料;档案不在省人才服务中心的,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商调函调档,存档人员本人填写《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申请表》并按要求由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5、开户同时需存放三份以上档案并预交档案管理费每人每年240元。
6、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或联系电话等信息时,须持《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和单位变更介绍信、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时到省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变更登记。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个人委托
1、档案已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单位委托管理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档案不在省人才服务中心的,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商调函调档,存档人员本人填写《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申请表》并按要求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或原存档单位专人送交。
2、档案经省人才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审核后,预交一年档案管理费240元。
3、签订《个人委托人事档案协议书》一式两份。
(二)出具证明材料 出具证明材料仅限于人事代理对象和人事档案存放在本中心的人员。证明内容仅限于档案相关内容。 (三)职称考评
一、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才服务中心自行组织;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委托相关高评委进行评审。
(一)评审条件
1、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须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2、申报工程师职称的,须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3、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须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取得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理工B类(中级)、理工A类(高级)考试合格证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中级考三个基本模块、高级考三个基本模块加一个应用模块)。
(二)评审需提交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A4纸型,原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原件);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3份(A3纸型,原件);
4、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
5、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6、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
7、有效期内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
8、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原件);
9、《“六公开”监督卡》1份。
二、其他系列职称考评
1、会计、审计、经济、卫生等系列中级职称以考代评: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员可直接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查询相关职称报名、考试、领证等信息。
2、高级职称评审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各相关高评委进行。
(四)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一、单位开户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单位,必须与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合同。属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无主管部门的代理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即所有员工人事档案委托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代管。
二、网上注册 代理单位开户后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 /index.html)进行单位注册。注册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应填写“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档案转寄地址”栏必须填写“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室”。
三、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单位接收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均需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办理签约接收手续;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属于改派的,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提交报到证和原单位解约函或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市人事局出具的同意改派证明。
四、档案转递 应届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通过机要直接转往省人才服务中心;改派的,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调档函调档。 五、办理代理手续 档案转入省人才服务中心后,代理单位需及时到人事代理部办理人数核对、预交档案管理费等相关手续。 毕业生就业满一年后应及时到省人才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领取相关表格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及其他相关手续。
六、师范类毕业生接收 单位接收师范类毕业生需登陆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www.sdgxjy.com/)注册及签约,其他手续同上。
(四)户籍挂靠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存档人员办理户籍挂靠。
一、挂靠户口关系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单位接收或办理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的,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无直系亲属、单位又无集体户口的未婚代理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档案内无刑事犯罪及违法记录。
二、落户手续
1、落户期限:办理落户时间截止至毕业当年10月31日。
2、户籍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2-1号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登记机关: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派出所
3、代理单位接收毕业生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原件及A4、B5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A4复印件一份;
(3)单位接收证明(注明落户人员年龄、身高、联系电话和婚姻状况);
(4)《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A4复印件一份;
(5)《劳动合同书》A4复印件一份;
(6)一寸照片一张(照片后留名字);
(7)户口迁移证或户籍卡(原件及B5复印件各一份);
(8)落户工本费:5元(代派出所收取)。
(9)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
4、落户手续须由代理单位人事负责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统一办理。
三、户籍迁出、借用手续:
1、户籍卡借用:凭本人身份证和押金借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
2、户籍迁出:
(1)迁往济南市外:凭新落户地公安局出具的准迁证、身份证办理。
(2)济南市内迁移:先借用本人户籍卡或《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落户后凭新《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办理正式迁出手续。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如变更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须及时到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人事档案转出或结婚登记时,必须提前将户口迁出;
3、所在单位在属地派出所开设集体户口或已有新的落户地时,必须及时迁出户口;
4、办理户籍卡借用或户口迁出时必须结清档案管理费;
5、户口挂靠期间省人才服务中心不提供婚姻、计划生育方面任何证明;
6、户籍挂靠期限为两年。
(五)社会保险服务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员代办养老和医疗保险。
一、参保条件:
1、户籍在济南市区
2、自由职业者
3、个人委托代理人员
二、参保内容
1、养老保险:按济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交纳。
2、医疗保险:按济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5.5%的费率缴费.
三、缴费形式:实行银行代扣。指定银行为农行历山路支行(解放路158号)。
四、参保程序 新参保人员和转入人员均需提供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证明信,除此以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1、新参保人员需提供个人一寸照片1张、农行历山路支行的结算账户;交纳5元保险手册工本费;填写《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签订《养老、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协议》。
2、由济南市直及市内各区社保部门转入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减员表复印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填写《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签订《养老、医疗保险代扣代缴协议》。
3、由山东省社保局及外地转移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正常缴费之后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联系函。持联系函回原社保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首次参加医保的,需由本人到历下区医保办(历下区东仓小区23号二楼)办理相关登记、拍照、办理医保卡等手续。
五、保险关系转出
1、转到市内的,由本人填写《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减少表》;
2、转到市外的,需持保险手册、历年对账单、保险关系接收单位出具的联系函、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3、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供《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社区管理准入证明》。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每年4月济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调,参保人员须保证银行账户内有充足资金,如存款不足银行未扣款导致当月社保交纳不成功,责任自负。
2、每年5、6月份到省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年度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通知单。
3、档案费欠缴一年以上及连续三个月扣款不成功的,保险关系一律减员。如需续缴,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4、参保人员被新单位录用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缴纳保险时,应及时到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保险关系减员手续。
5、住址、联系方式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省人才服务中心。
6、人事档案转出省人才服务中心前,必须先将保险关系转出。
(六)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对拟留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先落户,后就业”的服务,为毕业生办理接收及落户手续。
一、接收条件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未婚应届毕业生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
二、办理程序 1、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 /index.html)与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报到。按规定交纳档案管理费,同时签定《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三、落户手续
1、落户期限:办理落户时间截止至毕业当年10月31日。
2、落户需提交的材料:
(1)《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A4纸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及A4、B5复印件各1份);
(3)户口迁移证或户籍卡(原件及B5复印件各一份);
(4)身份证A4纸复印件1份(注明年龄、身高、联系电话及婚姻状况);
(5)一寸照片1张(照片后留姓名);
(6)落户工本费5元(代派出所收取)。
四、服务内容
1、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出具与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2、负责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的确定;
3、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初级职称确认;
4、代办养老和医疗保险;
5、帮助择业期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
五、注意事项
1、人事档案转出或结婚登记时,必须提前将户口迁出。
2、户口挂靠期间不提供婚姻、计划生育方面任何证明。
3、户籍挂靠期限为两年。
(八)代理单位人才引进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所属代理单位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可进行人才引进。
代理单位引进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调动人员的现实表现材料;
3、干部调配审批表(1份);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份);
5、调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学历、学位证书需验证)
(九)档案转出
1、档案调出时需提供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1)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等单位可以调档。其他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须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调档函方可调档。
(2)异地调动必须由当地人才中心或人事部门出具调档函。
(3)事业单位调档时必须同时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注有调档人姓名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2、需要领取失业金的,由原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档案转出原因、档案所转失业保险办的具体名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需要办理退休转档的,由原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注明经办人、档案转出原因、档案所转社区的具体名称)、社区管理准入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4、单位委托存档的调出档案时需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单位同意调出的意见;个人委托的出具《个人委托人事档案协议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如有以下关系委托省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必须全部迁出后方可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1)户籍关系;
(2)社会保险代交;
(3)党组织关系。
6、档案转出时必须结清档案管理费。
(十)党员管理 中共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员委员会负责代理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主要包括对党员日常教育与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发展和党费收缴等。
1、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1)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委托省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其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且组织关系无处挂靠的中共党员,可向中共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员委员会(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党委)申请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系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直属的,可直接向代理人员党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其他情况的,须经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接转。
(3)人事档案转出时,党员组织关系须一起转出。
2、党员管理
(1)党员编入支部后,应主动与支部书记、委员联系。联系方式、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所在支部。
(2)党员应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尽的义务,积极参加党委、支部组织的组织生活会、政治学习等活动。
3、党费收缴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要求,代理人员党委党费收缴规定如下:
(1)已编入支部的党员,党费由支部收缴;暂未编入支部的党员,直接向代理人员党委缴纳。
(2)各支部每季度向代理人员党委缴纳一次党费,时间为第三个月下旬。
(3)党费缴纳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党费缴纳每月最低不得少于5元。 

联系地址: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联系电话:人事代理部:(0531)88921137 (0531)88597972(传真)
          档案管理部:(0531)88932529
网址:www.sdrc.com.cn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二OO九年四月